1、案件概览原告是美国某著名的服装生产和销售商天臣配资,其“CHAMPION/冠军”品牌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我国以及全球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该品牌2006年就已进入中国,2017年正式开始在中国开设实体店铺,由于联名、明星带货等效应,该品牌2018年时在我国爆火,成为潮牌。该品牌的爆火在我国也引来了大量的山寨模仿。
除此之外,被告将其山寨品牌“DBOWLING/DHENJULA”呼叫为“冠军”、“保龄冠军”、“双保龄冠军”,试图与原告的冠军品牌引起混淆。实际上,被告的全方位抄袭策略确实引起了大量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少消费者通过网络以及移动媒体平台吐槽该山寨品牌的“欺诈”行为,欺诈之后还不给退货。
对于山寨侵权,山寨商标是侵权人最核心的侵权工具,因为若无山寨商标,侵权人无法进行招商、加盟等商业行为,无法扩大侵权范围并实现大规模侵权的高额获利。因此,打击山寨侵权时,及时打击其山寨商标是十分重要的。2023年9月,原告委托铸成对被告的不法行为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原告100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50万元的合理支出。通过努力,原告的主张得到了一审法院的全额支持。2、案件难点与焦点1、山寨侵权如何让核心控制人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在对被告的持续关注和调查过程中,我们意识到被告团伙在商业活动中、商标申请注册中露面的公司均为空壳公司,这些公司是为侵权目的设立的,侵权人不可能将侵权获利放在公司的账户上等待权利人索赔。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将侵权团伙的核心控制人作为被告起诉并让其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通过精细和深入的调查,获得了核心控制人作为侵权获利收款人的证据,将其作为被告起诉并成功保全其财产。在诉讼过程中,我们通过精巧、细致的证据组织,证明侵权团伙企业的法人、股东等企业高管之间是亲属关系,被告是家族控制的一个侵权团伙,他们之间存在特定分工、深度合作、人员混同,构成共同侵权。最终法院采信我方证据和主张,认定侵权团伙的各个主体,包括核心控制人(虽然在法律上与其他主体无关),构成共同侵权,对原告承担共同连带责任。这一认定对于赔偿的实际执行至关重要。2、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金额与侵权范围和规模直接相关。由于原告的赔偿主张超过了最高法定赔偿的金额,也主张了惩罚性赔偿,因此,原告需举证证明原告的侵权损失或者被告的侵权获利数据。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和倍数的确定,原告已举证证明被告有明知的侵权故意,有长期抢注商标、变体使用商标、误导性宣传、侵权规模和范围极其巨大、侵权时间长、打击之后仍以相同模式复制侵权等恶劣的侵权情节,法院决定对被告侵权团伙适用惩罚性赔偿,并根据原告的主张认定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3、典型意义本案系打击山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成功案例,法院不仅全面支持了原告的赔偿主张,包括两倍惩罚性赔偿;而且原告通过成功的诉讼策略,将核心控制人作为被告并成功保全其财产,且说服法院判定该核心控制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使得本案打击山寨侵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从根本上制止侵权,不仅使侵权人的责任落在判决上,同时使侵权人的责任落在实际执行上。法院对本案的公正判决,增强了国外品牌所有者在中国进行知识产权维权的信心,在司法层面创造了更良好的营商环境。(该案件目前处于二审程序中)作者简介: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作者:邱冬晏 康立芳 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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